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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6/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订立“氹仔多用途表演中心工程”的执行合同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0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鉴於判给力宝威建筑置业有限公司执行“氹仔多用途表演中心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力宝威建筑置业有限公司订立“氹仔多用途表演中心工程”的执行合同,金额为$2,825,555.50(澳门币贰佰捌拾贰万伍仟伍佰伍拾伍元伍角),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500,000.00 2005年 $ 2,325,5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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