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和联生工业氹有限公司之章程第六条第一段的规定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所载之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考虑到罗德高学士本人提出,自二零零零年四月一日起,终止其在联生工业有限公司之职务; 二、考虑到上述学士是通过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二日第8/SACE/96号批示,以代表本地区,被委任为联生工业氹有限公司之经理和总经理。 三、本人按罗德高学士之要求,自二零零零年四月一日起,解除其在联生工业有限公司作为经理和总经理的职务。
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三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