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七条,以及第15/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港务局局长黄穗文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科学研究所签订有关「氹仔客运码头港池及航道研究及设 计」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三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七条,以及第15/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港务局局长黄穗文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科学研究所签订有关「氹仔客运码头港池及航道研究及设 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