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三)项和第七条,并连同第15/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建设发展办公室主任罗定邦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柏诚(亚洲)有限公司签订「澳门第三道连接物可行性研究」制作合同。
二零零零年九月十二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三)项和第七条,并连同第15/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建设发展办公室主任罗定邦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柏诚(亚洲)有限公司签订「澳门第三道连接物可行性研究」制作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