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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001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关於许可以有偿方式转让一幅以租赁及免除公开竞投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孙逸仙博士大马路的土地的批给合同所衍生的权利。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0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按照附於本批示并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合同规定,许可以有偿方式将一幅以租赁及免除公开竞投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孙逸仙博士大马路TN5D地段,面积1,013平方米,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821号的土地的批给合同所衍生的权利转让予Iau Lei Fomento Predial, Limitada。该批给合同受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五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公布的第107/SATOP/96号批示规范。 二、许可延长该批给土地的利用期限三十六个月,由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计。 三、本批示立即生效。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 附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6285.1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34/2000号案卷)
合同协议人: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 乙方——Cheok Ieng;及 丙方——Iau Lei Fomento Predial, Limitada。 监於: 一、透过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五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公布的第107/SATOP/96号批示,对以租赁制度批给Cheok Ieng (与Lei Yok Tae以婚後所得共同财产制结婚,澳门出生,中国国籍,居於氹仔卓家村三十八号G) 一幅位於氹仔孙逸仙博士大马路TN5D地段,面积1,013平方米,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821号的土地的批给合同作出规范。 二、根据受上指批示规范的合同第三条款及第五条款的规定,该土地用作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的十七(拾柒)层高作住宅、商业、社会设施及停车场用途的建筑物,其总利用期限为36(叁拾陆)个月,由在《澳门政府公报》公布当日起计,即至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止。 三、按照合同第十一条款第一款的规定,倘土地利用未完成而将本批给所带来的情况移转,须事先得到批给实体的许可,承让人亦须受合同修改後的条件约束。 四、因此,由於并没有开始土地的利用,承批人Cheok Ieng透过其受权人Iau Lei Fomento Predial, Limitada於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向前土地工务运输司递交的申请书,请求批准将该批给所衍生的权利转让予该公司,以及延长土地的利用期三十六个月。该公司总址设於澳门北京街无门牌编号怡德商业大厦二十五字楼,注册於商业及汽车登记局第5668号。 五、申请书综述的理由是由於承批人年事已高,对投资市场认识少,虽有一些经济能力,但在现时的经济危机中难向银行机构取得必须的财政支持来实现有关计划,而其受权人Iau Lei Fomento Predial, Limitada的主要股东在不动产及投资市场均具备有关能力,所以没有这方面的困难。 六、土地工务运输局土地管理厅分析了有关申请,监於该转让不存在投机迹象,且对法定溢价金计算值无须作出任何更改,故向上级建议批准有关申请,但条件为缴付所欠的溢价金及相关的延迟利息。 七、前运输暨工务政务司同意上述建议,并於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批示,规定须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或之前缴清欠款,才批准该申请。 八、获授权公司於该年十月十八日作出已缴付有关款项的通知,递交了有关的凭单,并重提该转让及延长利用期限的申请。 九、因此,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零年十月十二日举行会议,发出赞同意见。 十、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六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五日的赞同意见书上。 十一、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并为着有关效力,已通知出让人及承让人有关转让的条件,其透过分别於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及二月十二日由Fong Chi Keong,已婚,澳门出生,居於鲍思高圆形地125号“Phoenix Terrace”一字楼,以承让公司Iau Lei Fomento Predial, Limitada总经理及出让人Cheok Ieng和Lei Yok Tae的受权人身份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附同声明书的确认,其身份及权力经澳门第一公证署核实。 十二、根据存档於土地委员会的第2541/14031号收据凭单,物业转移税已於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在澳门公钞局收纳处缴付。 第一条 透过本合同,甲方许可乙方按照受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五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公布的第107/SATOP/96号批示约束的批给合同所订定的条件,以丙方同意的澳门币11,848,587.00 (壹仟壹佰捌拾肆万捌仟伍佰捌拾柒)元将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821号,位於氹仔孙逸仙博士大马路TN5D地段,面积1,013平方米的土地批给所衍生的权利转让予丙方。 第二条 延长合同第五条款订定的土地利用期三十六个月,由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计。 第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限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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