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四日第2/94/M号法律第四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附於本批示并作为其组成部份的合同内,订定为完善一幅以长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积40平方米,位於氹仔木铎街,其上建有14号楼宇,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3041号的土地批给所需的要件。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附 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6397.1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14/2001号案卷)
合同协议人: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 António José Lai 本人,并作为 Francisco Pedro Lai又名Lai Hong Tou、Francisco Xavier Paulo又名Lai Ung Sou、Francisco de SalesPaulo又名Lai Hong Fei或Francisco de Sales Lai Lok Sou或Lai Lok Sou、JacintoLai Chat Sou又名 Lai Hong Cheong 或Lai Chat Sou及José Lai又名Lai Pat Sou的受权人。
监於:
一、透过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向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递交的申请书,António José Lai,与 Catarina de Sena Fu结婚,居於澳门高士德大马路64号一字楼D,以其本人及各兄弟(FranciscoPedro Lai又名Lai Hong Tou,与Wong Shui结婚、Francisco Xavier Paulo又名LaiUng Sou,与Chan Ngar Foon Josephine结婚、Francisco de Sales Paulo又名LaiHong Fei或Francisco de Sales Lai Lok Sou或只名 Lai Lok Sou,与Lam LaiChan结婚、Jacinto Lai Chat Sou又名 Lai Hong Cheong或Lai Chat Sou,与YuenWai Kuen结婚,全部皆以婚後所得共有制结婚,及José Lai又名LaiPat Sou,未婚,成年,各人均於澳门出生)的受权人身份,根据七月四日第2/94/M号法律第四条的规定,请求订定完善一幅以长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氹仔木铎街,其上建有14号楼宇,面积40平方米的土地的批给合同所需的要件。
二、提出该申请是因为根据载於第530/96号通常诉讼笔录所作的判决,前澳门普通管辖法院第4分庭宣告上述人士为上指楼宇的利用权所有人。该判决於一九九九年六月三日转为确定判决,为着有关效力,已将有关的法院证明附上。
三、上指都巿楼宇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3041号,其利用权以申请人名义临时登录於第25963F号,并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一月三日发出的5901/2000号地籍图中定界。
四、在递交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务运输局制定有关的合同拟本,根据申请人以前述身份签署的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声明书,有关合同拟本已获其接纳。
五、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二日举行会议,不反对批准该申请。
六、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七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二零零一年五月四日的赞同意见书上。
七、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并为着有关效力,已通知申请人有关完善合同的条件,按照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日由 António José Lai 以其本人及上述业主的受权人身份签署的声明书,明确接纳有关条件。根据附於声明书内的确认,其身份和权力经第二公证署核实。
八、根据存档於土地委员会的第2473/13711号收据凭单,因取得利用权而应缴付的物业转移税已於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在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付。
第一条款
合同标的
本合同标的为完善一幅以长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氹仔木铎街,面积40(肆拾)平方米的土地的批给。该土地上建有编号为14的都巿楼宇,其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一月三日发出的第5901/2000号地籍图中标示、登录於物业登记局第23041号,并以乙方名义临时登录於该局第25963F号,其利用权已由前澳门普通管辖法院第四分庭作出及载於第530/96号通常诉讼程序笔录的判决确认为申请人所有,该判决於一九九九年六月三日转为确定裁决。
第二条款
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土地用作保留其上原有的一幢壹层高住宅楼宇。
第三条款
利用权价金及地租
1. 土地的利用权价金定为澳门币372.00(叁佰柒拾贰)元。
2. 每年缴付的地租定为澳门币101.00(壹佰零壹)元。
3. 根据七月四日第2/94/M号法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豁免乙方缴付第一款订定的利用权价金。
4. 欠缴地租将按税务执行程序规定进行强制徵收。
第四条款
土地的收回
1.未经批准而更改土地的利用或批给用途,甲方可宣告收回土地。
2.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3. 收回土地的宣告会产生下列後果:
a) 土地的利用权被撤销;
b)土地连同有关的改善成果归甲方所有,乙方有权收取由甲方订定的赔偿。
第五条款
有权限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限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六条款
适用法例
如有遗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及其他适用法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