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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2001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氹仔信安马路的土地的批给合同。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0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附於本批示并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合同所载的期限及条件,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6,987平方米,位於氹仔信安马路,称为北安填海区“L”地段的第II地段的土地的批给合同,以便更改土地的部分利用和用途。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四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6399.1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18/2001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澳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监於: 一、透过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七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公布的第98/2000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核准将氹仔北安填海区“L”地段的土地分割为两幅地段,称为 第I地段及第II地段,面积分别为2,142平方米及6,987平方米,同时将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零年二月九日发出的第959/1989号地籍图内以字母“B”标示的第II地段转让予澳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总办事处设於澳门南湾大马路594号澳门商业银行大厦十六字楼,注册於商业及汽车登记局C-7册第36页背页第2404号。 二、根据上指批示附件III所载的合同第三条款,第II地段是用作兴建一幢一层高,作公共汽车的保养及维修工场的楼宇,建筑面积为3,542平方米,而公共汽车及小型公共汽车停车场的面积则为3,445平方米。 三、基於监管工场,以及善用人力资源和设备的原因,承批人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四日向土地工务运输局提交了一份更改建筑的图则,以便改善车辆的停泊和维修条件,同时缩减上盖的建筑面积,并几乎将整幅第II地段用作露天停车场。根据土地工务运输局局长二零零一年二月一日的批示,该图则被视为可予核准。 四、基於上述图则,澳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一年五月十日请求修改第II地段的批给合同第三条款。 五 、此申请已经土地工务运输局进行分析,该局认为基於有关更改不会导致工程的价值有较大的升幅,故无需缴付任何回报。 六、这样,在集齐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制定了修改批给的合同拟本。根据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二日的信函,该合同拟本已获申请人接纳。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举行会议,对批准申请发出赞同意见。 八、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於二零零一年八月八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同一日发出的赞同意见书上。 九、上指土地的面积为6,987(陆仟玖佰捌拾柒)平方米,其标示於物业登记局(CRP)第23043号,并以澳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的名义登录於该登记局第23801G号。 十、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并为着有关效力,已通知申请人有关修改批给的条件,申请人透过二零零一年九月三日由José Lopes Ricardo das Neves,已婚,居於澳门海边马路27号第一座二字楼“A”及Tam Kit I,未 婚,居於澳门贾伯乐提督马路12号“Chon Keng Un”大厦十二字楼“A”,两人均在澳门出生,分别以总经理及董事的身份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附於声明书的确认,其身份和权力已经第一公证署核实。 第一条 1. 透过本合同,甲方核准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6,987平方米(陆仟玖佰捌拾柒)平方米、位於氹仔北安工业 区“L”地段第II地段、受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七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公布的第98/2000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规范的土地的批给合同。该土地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3043号、并以澳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名义登录於第23801G号。 2. 基於上款所述,上指合同的第三条款修改如下: 第三条款——土地利用及用途 1.土地属乙方专用,并按以下方式进行利用: 兴建一幢一层高的楼宇作为公共汽车及小型公共汽车的维修工场,建筑面积为384平方米; - 公共汽车及小型公共汽车的停车场,建筑面积为6,603平方米。 第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限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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