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将「氹仔雨水沟之上盖及其景观整治工程」判给中国建筑工程(澳门)有限公司,其执行期跨越一经济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中国建筑工程(澳门)有限公司签订「氹仔雨水沟之上盖及其景观整治工程」合同,金额为$7,929,995.00(澳门币柒佰玖拾贰万玖仟玖佰玖拾伍圆正),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1年 $5,000,000.00 2002年 $2,929,995.00 二、二零零一年之负担由登录於本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总预算第四十章「投资计划」内经济编号07.04.00.00.13、次项目8.051.059.01之拨款支付。 三、二零零二年之负担由登录於该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之相应拨款支付。 四、於二零零一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订金额下若计得结余,可转移至下一财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关机关支付该项目的总拨款。
二零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