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六款和第七条,并连同第15/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房屋局代副局长何佩华学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立约人,与长城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望厦平民新邨、筷子基平民新邨、巴波沙台山平民新邨 A/B/C 座、佑汉平民新邨、氹仔平民新邨、濠江花园 3/4/5座、罗必信夫人大厦、嘉翠丽大厦 A/B/C座及北区临时房屋中心之管理及监察服务合同”。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