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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订立“第三条澳氹大桥南面引桥处氹仔新海岸线的景观整治和辅助道路施工方案”编制工作的执行合同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0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判给FCCabral — Arquitectura Paisagista Soc. Unipessoal Limitada执行「第三条澳氹大桥南面引桥处氹仔新海岸线的景观整治和辅助道路施工方案」编制工作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FCCabral — Arquitectura Paisagista Soc. Unipessoal Limitada订立「第三条澳氹大桥南面引桥处氹仔新海岸线的景观整治和辅助道路施工方案」编制工作的执行合同,金额为$5,670,190.50(澳门币伍佰陆拾柒万零壹佰玖拾元伍角),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3 年 $ 2,268,076.00 2004 年 $ 3,402,1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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