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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2003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建设发展办公室主任,作为签订提供“第三条澳氹大桥南面引桥处氹仔新海岸线的景观整治和辅助道路施工方案”的制作合同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0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七条,连同第30/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建设发展办公室主任罗定邦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FCCabral — Arquitectura Paisagista, Soc. Unipessoal Limitada签订提供「第三条澳氹大桥南面引桥处氹仔新海岸线的景观整治和辅助道路施工方案」的制作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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