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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4/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修改第193/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有关“设计/建造第三条澳氹大桥”承揽工程的执行合同所定之分段支付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0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透过八月三十日第193/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与中铁——大桥联合体订立「设计/建造第三条澳氹大桥」承揽工程的执行合同。 然而,按照有关已完成工作之进度,有需要在二零零三年的预算中追加$42,000,000.00(澳门币肆仟贰佰万元整)的款项,并在二零零四年作等额的减少,故须对上述批示第一款所指之分段支付作出更改。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修改八月三十日第193/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之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84,000,000.00 2003年 $ 257,000,000.00 2004年 $ 219,18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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