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份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及免除公开竞投方式批出,总面积16,623平方米,位於氹仔岛,邻近地堡街,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册第22969号的土地的批给。该批给由第12/SATOP/99号批示规范,并经第1/200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改。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一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附件
(土地委员会第7/2003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荣亮建筑置业有限公司。
鉴於:
一、透过公布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第九期《政府公报》第二组,并经二零零二年一月九日第二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公布的第1/200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改的第12/SATOP/99号批示,对一幅位於氹仔岛,邻近地堡街,面积16,623平方米,以租赁制度及免除公开竞投方式批予荣亮建筑置业有限公司,用作根据房屋发展合同制度进行利用的土地的批给合同作出规范。该公司的总办事处设於澳门南湾大马路815号才能商业中心1至2字楼,注册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C13册第149页第5288号。
二、承批公司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一日向房屋局递交申请书,申请更改批给合同,以便两组楼宇可独立进行物业登记,每组楼宇相当於一期项目或兴建工程。
三、为此,房屋局制订了合同修改拟本,该拟本已获承批公司接纳。
四、在房屋局作出建议後,运输工务司司长决定将该案卷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三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五、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同一日期的赞同意见书上。
六、上指土地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册第22969号及以承批公司的名义登录於F册第17283号。
七、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的合同条件通知承批公司,该公司透过Hoi Leng Ho又名Cristina Ho,未婚,居於澳门南湾大马路815号才能商业中心1字楼,以董事身份代表该公司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七日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载於声明书上的确认,其身份及权力已经第二公证署核实。
第一条
1. 透过本合同,许可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及免除公开竞投方式批出,面积16,623(壹万陆仟陆佰贰拾叁)平方米,位於氹仔岛,邻近地堡街,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册第22969号及以乙方之名义登录於F册第17283号的土地的批给合同。该合同由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第九期《政府公报》第二组公布的第12/SATOP/99号批示规范,并经二零零二年一月九日第二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公布的第1/200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改。
2. 基於上款所述,上指合同第四及第十三条款的条文修改如下:
第四条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土地将根据建筑图则兴建2(贰)组(分别为第1期及第2期)共12(拾贰)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楼高7(柒)层,作住宅、社会设施及商业用途的楼宇和一幢作社区中心用途的楼宇。
2.上款所指各幢楼宇的用途分配如下:
a)......
b)......
c)......
d)......
e)......
3. ......
4. ......
5.即将兴建的各幢楼宇除最後加工工程类别和物料的质量须遵守《都市建筑总章程》的基本要求外,还须遵守建筑图则附同的说明书中对最後加工工程和装置的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款——合同溢价金
1. ......
a)130(壹佰叁拾)个已落成,可随时入住,且无设有任何责任及负担的住宅单位,其级别、种类及位置按照建筑图则说明如下:
(i)12(拾贰)个B级T1(一房一厅)类,位於第1期第1幢的1至6楼,以字母“E”及“F”标明的住宅单位;
(ii)46(肆拾陆)个B级T2(二房一厅)类的住宅单位,分布如下:
——18(拾捌)个位於第1期第5幢的1至6楼,以字母“AK”、“AL”及“AM”标明的住宅单位;
——2(贰)个位於第1期第5幢的1至2楼,以字母“AF”标明的住宅单位;
——2(贰)个位於第1期第5幢的1楼,以字母“AG”及“AH”标明的住宅单位;
——12(拾贰)个位於第1期第6幢的1至6楼,以字母“AP”及“AS”标明的住宅单位;
——12(拾贰)个位於第2期第6幢的1至6楼,以字母“AT”及“AU”标明的住宅单位;
(iii)72(柒拾贰)个B级T3(三房一厅)类的住宅单位,分布如下:
——36(叁拾陆)个位於第1期第6幢的1至6楼,以字母“AN”、“AO”、“AQ”、“AR”、“AT”及“AU”标明的住宅单位;
——36(叁拾陆)个位於第2期第6幢的1至6楼,以字母“AO”、“AP”、“AQ”、“AR”、“AS”及“AV”标明的住宅单位。
b)一个位於第2期第4幢及第5幢的平台,以字母“AI”标明,总面积406.15平方米的独立单位,用作开办日间老人中心之用;
c)三个位於第2期第6幢的平台,以字母“AJ”、“AK”及“AL”标明,总面积980.74平方米的独立单位,用作开办托儿所及青年中心之用;
d)......
2. ......
3. ......
第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二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