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四日第2/94/M号法律第四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本批示组成部份的附件合同内订定完善一幅以长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积72平方米,位於氹仔岛木铎街,其上建有33号都市性房地产,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739号的土地的批给所需之要素。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三年七月十四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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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6337.1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16/2002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Fong Sun Hang。
鉴於:
一、Fong Sun Hang,与Leong I Wa以分别财产制结婚,澳门出生,居於氹仔岛木铎街33号,透过其受权人Wong Kan Fat,已婚,澳门出生,居於木铎街7号地下,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一日呈交的申请书,申请根据七月四日第2/94/M号法律第四条的规定,订定完善一幅以长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积72平方米,其上建有其所居住的楼宇的土地合同所需之要素。
二、提出该申请是因为根据前高等法院就第218号上诉於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确定的合议庭裁判,宣告有关人士为上述房地产的利用权所有人,为着有关效力,已将有关的法院证明附上。
三、有关的都市性房地产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739号,其利用权以申请人之名义登录於第17736号,并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一日发出的第4174/1992号地籍图中定界。
四、在递交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务运输局制定了合同拟本,申请人透过其受权人Wong Kan Fat,识别资料已前述,及Wong Shen Shing,未婚,成年人,澳门出生,居於澳门风顺堂街4号3字楼,於二零零二年九月十一日签署的声明书,表示接纳有关拟本的规定及条件。
五、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二年十月十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六、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八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七日的赞同意见书上。
七、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完善合同的条件通知申请人的受权人,识别资料已前述,该等受权人透过二零零三年五月五日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
第一条款——合同标的
本合同的标的为完善一幅以长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积72(柒拾贰)平方米,位於氹仔岛木铎街,其上建有33号都市性房地产,标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一日发出的第4174/92号地籍图中及物业登记局第22739号,并以乙方之名义登录於第17736号,其利用权已由前澳门高等法院於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合议庭裁判确定属乙方所有。
第二条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土地用作保留其上原有的一幢两层高住宅楼宇。
第三条款——利用权价金及地租
1. 土地的利用权价金定为$5,760.00(澳门币伍仟柒佰陆拾元整)。
2. 每年缴付的地租为$101.00(澳门币壹佰零壹元整)。
3. 根据七月四日第2/94/M号法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豁免乙方缴付第一款订定的利用权价金。
4. 根据税务执行程序,不按时缴付地租将引致强制徵收。
第四条款——土地的收回
1. 倘未经批准而更改批给用途或土地的利用,甲方可宣告收回该土地。
2. 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3. 土地收回的宣告将产生以下效力:
1)土地的利用权被撤销;
2)土地连同其上的改善物归甲方所有,乙方有权收取由甲方订定的赔偿。
第五条款——有权限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六条款——适用法例
如有遗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