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69/2003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声明放弃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岛的批给,并以租赁制度及及免除公开竞投方式批出一幅位於澳门半岛,邻近伦斯泰特大马路的土地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0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七条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东杨发展有限公司声明放弃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3,633平方米,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10129号,位於氹仔岛,邻近飞能便度街及胡琴巷的土地的批给,并将上述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的土地归还给澳门特别行政区,以纳入其私产。 二、为补偿上款所述的放弃,现根据本批示组成部份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以租赁制度及免除公开竞投方式批出一幅面积7,128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邻近伦斯泰特大马路,称为外港新填海区A2/j地段的土地,用作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作五星级酒店、住宅、商业及停车场用途的楼宇。 三、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三年八月五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1455.1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13/2003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东杨发展有限公司。 鉴於: 一、透过公布於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26/200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对一幅位於氹仔岛,邻近飞能便度街及胡琴巷,面积3,633平方米,以租赁制度及免除公开竞投方式批予东杨发展有限公司,用作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作住宅、商业及停车场用途的楼宇的土地的批给合同作出规范。该公司的总址设於澳门提督马路72-A号地下,登记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第14060(SO)号。 二、当开始利用土地时,由於涉及须修改土地既定的比率及都市化参数,以及考虑到周边、即氹仔旧城区现存建筑物的特徵及用途,以确保城市整体的协调和一致这些不可归责於承批人的原因,故须即时中止有关利用。 三、为处理该情况,在磋商过程中,承批人建议以同一制度,向其批出一幅面积7,128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邻近伦斯泰特大马路,称为外港新填海区A2/j地段的土地,作为对放弃上指位於氹仔岛的土地批给的补偿。 四、在此情况下,承批人向土地工务运输局递交有关利用的初步研究,经多次修改後,该初步研究被视为可予核准。 五、在组成案卷後,土地工务运输局制定了新的批给合同拟本,因考虑到兴建五星级酒店将延长投资的归本期限以及中止利用该幅位於氹仔岛的土地而引致的损失,建议根据八月十六日第230/93/M号训令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减少计算溢价金金额要素的数值。 六、合同的条件已获申请公司接纳。该案卷已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二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七、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九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同一日期的赞同意见书上。 八、本批给标的之土地面积为7,128平方米,其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发出的第4007/1992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标示,但尚未在物业登记局标示。 九、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的合同条件通知申请公司,该公司透过Sio Tak Hong及Kong Tat Choi,二人均已婚,分别居於澳门上海街175号中华总商会大厦十字楼B-D座及加思栏马路8至10号十字楼,以东杨发展有限公司董事的身分於二零零三年七月十四日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载於声明书上的确认,该等人士的身分和权力已经海岛公证署核实。 十、附件合同第六条款第一款所述的溢价金已透过土地委员会於二零零三年七月四日发出的第53/2003号凭单,於二零零三年七月十四日在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付(收据编号41243)。副本已存档於有关案卷内。 第一条款——合同标的 本合同标的为: 1.乙方放弃一幅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以租赁制度批出,由公布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26/200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规范,面积3,633(叁仟陆佰叁拾叁)平方米,位於氹仔岛,邻近飞能便度街及胡琴巷,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10129号及以乙方之名义登录於第26967号,标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二日发出的第4108/1992号地籍图中的土地的批给,并将该幅土地归还给甲方。上述地籍图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以租赁制度批出一幅面积7,128(柒仟壹佰贰拾捌)平方米,尚未在物业登记局标示,位於澳门半岛外港新填海区,邻近伦斯泰特大马路,称为A2/j地段,价值为$19,304,327.00(澳门币壹仟玖佰叁拾万零肆仟叁佰贰拾柒元整),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发出的第4007/1992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标示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该地籍图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撤销公布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26/200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第六条款第二款所订定的负担。 第二条款——租赁期限 1.租赁的有效期为25(贰拾伍)年,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 2.上款所定的租赁期限,可按照适用法例连续续期至二零四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三条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土地用作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的楼宇。该楼宇包括两座分别为24(贰拾肆)及20(贰拾)层高的塔楼,有关塔楼建在一座楼裙上,该楼裙有3(叁)层位於地面上,2(贰)层位於地库。 2.上款所述的楼宇按用途分配如下: 1)住宅:总面积25,997平方米; 2)商业:总面积2,455平方米; 3)五星级酒店:总面积49,422平方米; 4)露天面积,包括泳池:总面积780平方米; 5)停车场:总面积12,863平方米。 3.上款所述的面积,在为发出有关的使用准照进行验楼时可作出修改。 第四条款——租金 1.在土地利用期间,乙方须缴付每平方米$30.00(澳门币叁拾元整)的年租,总金额为$213,840.00(澳门币贰拾壹万叁仟捌佰肆拾元整)。 2.在土地利用完成後,租金将按以下金额计算: 1)住宅: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 2)商业:总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 3)五星级酒店:总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 4)露天面积,包括泳池: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 5)停车场: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 3.租金每五年调整一次,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但不妨碍在合同生效期间所公布的法例之新订租金的即时实施。 第五条款——利用期限 1.土地利用的总期限为72(柒拾贰)个月,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 2.上款所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递交图则及甲方审议该等图则所需的时间。 第六条款——合同溢价金 乙方须按以下方式向甲方缴付合同溢价金金额$19,304,327.00(澳门币壹仟玖佰叁拾万零肆仟叁佰贰拾柒元整): 1)甲方已收妥$6,000,000.00(澳门币陆佰万元整),并向乙方发出相应的清讫证明书; 2)余款$13,304,327.00(澳门币壹仟叁佰叁拾万零肆仟叁佰贰拾柒元整),连同年利率7% 的利息,分十期缴付,以半年为一期,每期金额即本金连利息合共$1,599,730.00(澳门币壹佰伍拾玖万玖仟柒佰叁拾元整)。第一期须於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後的六(陆)个月内缴付。 第七条款——特别负担 由乙方独力承担的特别负担为: 1)根据二零零三年四月十日核准的第94A058号正式街道准线图的规定及按照由其制定并经甲方核准的图则,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发出的第4007/1992号地籍图中以字母“B”标示,面积2,752平方米的地块上建造人行道及公 共停车场。 2)进行移转第一条款第一款所述土地所需的一切法律行为 的程序,包括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60(陆拾)日内在有关登记局进行物业登记。 第八条款——土地上的剩余物料 1.未得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乙方不得移走土地上任何来自挖掘地基及平整土地的物料,如泥、石、碎石和砂。 2.经甲方批准移走的物料,须存放於甲方指定的地点。 3.倘乙方违反本条款的规定,除必须缴付由土地工务运输局监定人员按实际移走物料订定的赔偿外,并将科以下列罚款: 首次违反: $20,000.00 至 $50,000.00; 第二次违反: $51,000.00 至 $100,000.00; 第三次违反: $101,000.00 至 $200,000.00; 违反四次或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九条款——罚款 1.除有适当解释且为甲方接受之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条款所订有关完成工程的期限,延迟不超过60(陆拾)日者,处以罚款每日可达$5,000.00(澳门币伍仟元整);延迟超过60日,但在120日以内者,则罚款将加至双倍。 2.遇有不可抗力或发生被证实为不受控制的特殊情况,则免除乙方承担上款所指的责任。 3.仅因不可预见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发的情况才被视为不可抗力。 4.为着第二款规定之效力,乙方必须尽快将上述事实之发生情况以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条款——保证金 1.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乙方须透过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银行担保缴付保证金$213,840.00(澳门币贰拾壹万叁仟捌佰肆拾元整)。 2.上款所指的保证金金额应按每年有关年租之数值调整。 第十一条款——转让 1.在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将本批给所衍生的状况转让,须事先获得甲方核准,承让人亦须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条件约束。 2.将本批给作酒店业用途的部分所衍生的状况转让,须事先获得甲方核准,承让人亦须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条件约束,而溢价金将以预计利润的百分比(R 因素)计算。 3.为保证工程所需的融资,乙方可根据十二月二十六日第 51/83/M号法令第二条的规定,将现批给土地的租赁权,向设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信贷机构总行或分行作自愿性抵押。 第十二条款——工程准照及使用准照 1.工程准照仅在乙方递交已按照本合同第六条款的规定缴付已到期的溢价金的证明後,方予发出。 2.使用准照仅在递交已全数缴付第六条款所定的溢价金及已履行第七条款所定的义务的证明後,方予发出。 第十三条款——监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间,乙方必须准许行政当局有关部门执行监督工作的代表进入该土地及施工范围,并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协助,使其能有效执行任务。 第十四条款——失效 1.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失效: 1)第九条款第一款规定的加重罚款期限届满; 2)当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经同意而更改批给用途; 3)土地利用中止超过90(玖拾)日,但有适当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别原因除外。 2.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3.合同的失效导致乙方须把已腾空及无带任何负担的土地归还给甲方,而乙方无权要求任何赔偿。 第十五条款——解除 1.倘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准时缴付租金; 2)当土地利用完成,未经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给用途; 3)违反第十一条款的规定,将批给所衍生的状况转让; 4)不履行第六及第七条款订定的义务; 5)四次或以上重复不履行第八条款订定的义务。 2.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第十六条款——有权限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十七条款——适用法例 如有遗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 ———
二零零三年八月六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 李镇东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