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PAL亚洲顾问有限公司/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o, Limitada提供「氹仔新码头地下停车场和商业区域建造工程的协调及监察」服务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PAL亚洲顾问有限公司/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o, Limitada订立「氹仔新码头地下停车场和商业区域建造工程的协调及监察」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2,546,000.00(澳门币贰佰伍拾肆万陆仟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636,500.00 2008年 $ 1,909,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