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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2004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以租赁制度及免除公开竞投方式批出一幅位於氹仔岛,邻近鸡颈马路,在澳门中国大酒店对面的土地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0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c)项、第四十九条和续後数条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a)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的规定及条件,以租赁制度及免除公开竞投方式批出一幅面积2,098平方米,位於氹仔岛,邻近鸡颈马路,在澳门中国大酒店对面的土地,用作兴建一幢建筑物,以扩充该酒店的酒店业及商业业务。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四年五月三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6411.01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1/2004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天发投资有限公司。 鉴於: 一、总办事处设於澳门南湾大马路594号澳门商业银行大厦16字楼,注册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第11110(SO)号的天发投资有限公司拥有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2,709平方米,位於氹仔岛,邻近鸡颈马路,其上建有澳门中国大酒店的土地的批给所生的权利。 二、承批公司拟兴建一幢建筑物,以扩充上述酒店的业务,因此於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二日向运输工务司司长呈交申请书,请求根据其递交的利用的初步研究,以租赁制度及免除公开竞投方式批出一幅面积2,257平方米,位於上述马路,在该酒店对面的土地,用作兴建一幢作商业及停车场用途的三层高建筑物,以及在第二楼层建一架空通道连接酒店。 三、该申请已经民航局及土地工务运输局相关部门审议。从城市规划的角度来看,该申请已被否决,因要保护周围的景观和空间的使用。 四、申请公司於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递交一份新的利用计划,同样是兴建一幢三层高的建筑物及设有一通道连接酒店,只是该连接通道将设於鸡颈马路下面。上述计划获一般性同意。 五、由於该图则具可行性,因此土地工务运输局将合同拟本寄交申请公司,让其就所订定的条件发表意见。申请公司要求减低溢价金,因各项基础设施的工程费用将由该公司承担。 六、有关申请获部分接纳,随後制定新的合同拟本,该合同拟本获申请公司透过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的声明书,明确表示同意。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八、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四年二月六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二零零四年二月四日的赞同意见书上。 九、上述土地的面积为2,098平方米,以字母“A”标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四日发出的第6088/2003号地籍图中,但未在物业登记局标示。 十、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的合同条件通知申请公司,该公司透过由José Lopes Ricardo das Neves,已婚,居於澳门海边马路27号第一座2字楼“A”及Tam Kit I,未婚,居於澳门贾伯乐提督街12号“Chon Keng Un”大厦12字楼“A”,两人均在澳门出生,以经理的身分代表天发投资有限公司於二零零四年三月四日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载於声明书上的确认,上述人士的身分及权力已经第一公证署核实。 十一、合同第八条款第二款1)项所述的溢价金已透过土地委员会於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发出的第17/2004号凭单,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一日在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付(收据编号12529),其副本存於有关案卷内。 十二、合同第九条款第一款所指的保证金已透过永亨银行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一日发出,并获甲方接纳的第SBG-04/019号银行担保书提供。 第一条款——合同标的 甲方以租赁制度及免除公开竞投方式向乙方批出一幅位於氹仔岛,邻近鸡颈马路,面积2,098(贰仟零玖拾捌)平方米,尚未於物业登记局标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四日发出的第6088/2003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标示,价值为$13,012,964.00(澳门币壹仟叁佰零壹万贰仟玖佰陆拾肆元整)的土地,其批给由本合同的条款规范。 第二条款——租赁期限 1. 租赁的有效期为25(贰拾伍)年,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 2. 上款订定的租赁期限可按照适用法例连续续期至二零四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三条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兴建一幢建筑物,以扩充澳门中国大酒店的酒店业及商业业务,其建筑面积如下: .酒店(四星级) 4,086平方米;.停车场 2,093平方米;.绿化区 1,210平方米。2. 即将兴建的建筑物将透过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四日发出的第6088/2003号地籍图中以字母“D1”及“D2”标示的地块下兴建的隧道,与澳门中国大酒店相连接,但纯属临时许可及其使用并不赋予任何可在法庭内外行使之权利,且不可作其他用途。 第四条款——租金 1. 根据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号训令的规定,乙方须缴付以下年租: 1)在土地利用期间,缴付年租总金额$62,940.00(澳门币陆万贰仟玖佰肆拾元整),即每平方米的批给土地为$30.00(澳门币叁拾元整);2)在土地利用完成後,缴付的总金额改为$94,320.00(澳门币玖万肆仟叁佰贰拾元整),其计算如下:酒店(四星级):4,086平方米 x $15.00/平方米 $61,290.00;停车场:2,093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20,930.00;绿化区:1,210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12,100.00。2. 租金每五年调整一次,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但并不妨碍在合同生效期间所公布法例之新订租金的即时实施。 第五条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总期限为24(贰拾肆)个月,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 2. 上款所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递交图则及甲方审议该等图则所需的时间。 第六条款——特别负担 1. 由乙方独力承担的特别负担为根据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日核准的第2002A041号街道准线图,建造以下工程: 1)将土地腾空,并移走其上所有的建筑物及物料;2)稳固批出土地周围的斜坡;3)将公共排水网改道,以确保现有雨水网的排水功能;4)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四日发出的第6088/2003号地籍图中以字母“B”标示,面积1,167(壹仟壹佰陆拾柒)平方米的地块上进行景观整治;5)在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C”标示,面积221(贰佰贰拾壹)平方米的地块上建造公共行人道;6)在同一地籍图中以字母“D1”及“D2”标示,总面积193(壹佰玖拾叁)平方米的地块1.0米下兴建一隧道,以便行人横过鸡颈马路。2. 乙方须按照土地工务运输局和其他公共实体的技术指引,制定本条款第一款所述工程的图则。 3. 乙方保证对本条款第一款所述工程优质施工及使用质量良好的材料和设备,并必须由第一款 2)至5)项所述工程被临时接收当日起计两年内,和第一款6)项的工程在土地批给期限内,负责维修及更正所有可能出现的缺陷。 第七条款——罚款 1. 除有适当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条款所订的期限,延迟不超过60(陆拾)日者,处以罚款每日可达$5,000.00(澳门币伍仟元整);延迟超过60日,但在120(壹佰贰拾)日以内者,则罚款将加至双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发生被证实为不受控制的特殊情况,则免除乙方承担上款所指的责任。 3. 仅因不可预见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发的情况才被视为不可抗力。 4. 为着第二款的效力,乙方必须尽快将发生的事实以书面通知甲方。 第八条款——合同溢价金 乙方须按以下方式向甲方缴付合同溢价金$13,012,964.00(澳门币壹仟叁佰零壹万贰仟玖佰陆拾肆元整): 1)$228,440.00(澳门币贰拾贰万捌仟肆佰肆拾元整),透过执行第六条款第一款4)及5)项规定的负担,以实物方式缴付; 2)余款$12,784,524.00(澳门币壹仟贰佰柒拾捌万肆仟伍佰贰拾肆元整),以现金方式缴付如下: (1)$4,000,000.00(澳门币肆佰万元整),於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接受本合同条件的期限内缴付;(2)余款$8,784,524.00(澳门币捌佰柒拾捌万肆仟伍佰贰拾肆元整)连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三期缴付,以半年为一期,每期金额相等,即本金连利息合共$3,075,788.00(澳门币叁佰零柒万伍仟柒佰捌拾捌元整)。第一期须於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後6(陆)个月内缴付。第九条款——保证金 1.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乙方须透过甲方接受的存款或银行担保缴付保证金$62,940.00(澳门币陆万贰仟玖佰肆拾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证金金额应按每年有关租金的数值调整。 第十条款——转让 1. 倘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将本批给所衍生的状况转让,须事先获得甲方许可,承让人亦须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条件约束,特别是溢价金方面。 2. 监於土地的利用与澳门中国大酒店有功能上的连系,因此当土地利用完成後,除非与上述酒店一并转让,否则如仅转让本批给所衍生的状况,须事先得到甲方许可,而承让人亦须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条件约束,特别是溢价金方面。 第十一条款——监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间,乙方必须准许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监督工作的代表进入该土地及施工范围,并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协助,使其能有效地执行任务。 第十二条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失效: 1)第七条款第一款规定的加重罚款期限届满;2)当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经同意而更改批给用途;3)土地利用中止超过90(玖拾)日,但有适当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别原因除外。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3. 合同的失效导致乙方须把已腾空及无带任何负担的土地归还给甲方,且乙方无权要求任何赔偿。 第十三条款——解除 1. 倘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准时缴付租金;2)当土地利用完成,未经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给用途;3)违反第十条款的规定,将批给所衍生的状况转让;4)不履行第六及第八条款订定的义务。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第十四条款——有权限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十五条款——适用法例 如有遗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的法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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