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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004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以租赁制度批出一幅位於氹仔离岛邻近信安马路及伟龙马路的土地,用作设置一个燃料供应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0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c)项、第四十九条和续後数条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a)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在公开谘询後,以租赁制度批出一幅面积645平方米,位於氹仔离岛邻近信安马路及伟龙马路的土地,用作设置一个燃料供应站。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6401.1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25/2003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快富石油产品有限公司。 鉴於: 一、透过刊登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第四十六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及本地报章的公告,公布以公开谘询方式判出六幅用作开设燃料供应站的批给土地。 二、根据上述公告及谘询方案,甄选标书的要素如下:1) 竞投者所提出的谘询金额;2) 竞投者承诺在燃料供应站开始商业营运起计两年内将燃料售价以百分率计降至低於市场价格的幅度,有关幅度不可少於百分之五;3) 新石油公司将新燃料品牌引进澳门特别行政区。 三、透过运输工务司司长二零零二年一月十七日的批示,委任了一个开标及评标委员会。为达致谘询的目的,使燃料供应市场开发新的品牌和引入新的供应商,委员会认为不应向同一竞投者判给多於一幅的土地。 四、考虑到上述的甄选要素,委员会制定报告书,建议以临时判给方式只批出五幅土地,尤其以租赁制度将一幅面积645平方米,价值澳门币6,300,000.00元,位於氹仔离岛邻近信安马路及伟龙马路的土地批予总址设於澳门南湾大马路815号才能商业中心5字楼,并登记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第15150(SO)号快富石油产品有限公司,并规定在两年内的燃料售价须较市场的低7%及引入由Deluxe Town Limited供应的N“utec”新品牌燃料,该公司欲透过承判公司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扩展其产品的销售。 五、经行政长官同意评估委员会的意见书後,案卷随即被送交土地工务运输局继续进行有关程序。 六、因此,制定了批给合同拟本,除有关溢价金余款的缴付方式外,承判公司接纳合同拟本的条件,同时请求将上述余款分四期缴付。 七、在按照申请者的要求对合同拟本作出调整後,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在十月十六日举行会议,同意按照所作建议进行批给。 八、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同一日期的赞同意见书上。 九、上述土地的面积为645平方米,其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五日发出的第4221/1992号地籍图上以字母“A”标示,但在物业登记局没有标示。 十、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的批给合同条件通知承判公司,该公司透过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由Chui Sai Cheong,已婚,居於澳门南湾大马路815号才能商业中心5字楼及Chong Coc Veng,已婚,居於澳门慕拉士大马路无门牌号码,富大工业大厦地下G及H舖,以董事身份及代表快富石油产品有限公司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载於声明书上的确认,其身份和实施该行为的权力已经私人公证员Gon?alo Pinheiro Torres核实。 十一、透过财政局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十八日发出的第2002-88-900007-4号非经常性收入凭单及土地委员会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发出的第100/2003号非经常性收入凭单,承判公司分别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及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在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付合同第十条款第1)项及第2)项所指的溢价金,其副本已存档於该委员会的案卷内。 第一条款——合同标的 甲方以租赁及公开谘询方式批给乙方一幅未在物业登记局标示,位於氹仔离岛邻近信安马路及伟龙马路,面积645(陆佰肆拾伍)平方米,价值$6,300,000.00(澳门币陆佰叁拾万元整),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五日发出的第4221/1992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标示的土地,以下简称为土地。 第二条款——租赁期限 1. 租赁的有效期为25(贰拾伍)年,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 2. 上款订定的租赁期可按照适用法例连续续期至二零四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三条款——土地利用及用途 土地用作兴建一燃料供应站。 第四条款——租金 1. 按照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号训令,乙方每年缴付按每平方米$30.00(澳门币叁拾元整)计算的地租,总金额为$19,350.00(澳门币壹万玖仟叁佰伍拾元整)。 2. 因修改批给面积或有权限机关为发出使用准照而作实地检查时,上款所述的地租总金额可作修改。 3. 租金每五年调整一次,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但不妨碍在合同生效期间所公布法例的新订租金的即时实施。 第五条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总期限为24(贰拾肆)个月,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 2. 上款所定的期限包括由乙方递交及由甲方审议该等图则所需的期限。 第六条款——特别负担 1.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规定及在上条款第一款所定的期限内执行下列工程: 1)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五日发出的第4221/1992号地籍图中以字母“B”、“C1”、“C2”及“C3”标示的公共道路; 2)基础建设,尤其卫生、照明、现有道路的连接及批租地的景观处理。 2. 乙方还须负责腾空在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A”、“B”、“C1”、“C2”及“C3”标示的土地,并移走现有的全部建筑物及物料,包括可能对基础建设网络进行改道。 3. 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的技术规格编制第一款所述工程的图则,并在甲方审批後进行施工。 4. 有关土地利用的建筑物使用准照仅在第一款所述工程完成後方可发出。 第七条款——燃料供应站的经营条件 1. 乙方必须引入由“Deluxe Town Limited”公司供应的“NUTEC”新品牌燃料。 2. 除有适当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别原因外,乙方不遵守上款的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 乙方必须尽快将上款所述的特别原因以书面通知甲方。 4. 乙方必须在燃料供应站开始商业营运起计2(贰)年内将燃料售价降至低於市场价格百分之七。 5. 乙方不履行上款规定的义务,须受下列罚则处分: 1)首次违反:$50,000.00(澳门币伍万元整)至$100,000.00(澳门币壹拾万元整); 2)再次违反:$101,000.00(澳门币壹拾万零壹仟元整)至$200,000.00(澳门币贰拾万元整); 3)第三次违反:$201,000.00(澳门币贰拾万零壹仟元整)至$400,000.00(澳门币肆拾万元整); 4)违反四次或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款——来自土地的剩余物料 1. 未得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乙方不得从土地上移走任何来自挖掘地基及平整土地的物料,例如泥、石、碎石和砂。 2. 经甲方批准移走的物料,应存放於甲方指定的地点。 3. 乙方不遵守本条款的规定,须受下列罚则处分,但不妨碍其缴付由土地工务运输局的监定人员按实际移走物料所订定的赔偿: 1)首次违反:$20,000.00(澳门币贰万元整)至$50,000.00(澳门币伍万元整); 2)再次违反:$51,000.00(澳门币伍万壹仟元整)至$100,000.00(澳门币壹拾万元整); 3)第三次违反:$101,000.00(澳门币壹拾万零壹仟元整)至$200,000.00(澳门币贰拾万元整); 4)违反四次或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九条款——罚款 1. 除有适当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别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条款订定的期限,延迟不超过60(陆拾)日者,处以罚款每日可达$1,000.00(澳门币壹仟元整);延迟超过60日,但在120(壹佰贰拾)日以内者,则罚款将加至双倍。 2. 倘遇到不可抗力或发生被证实为不受控制的其他重要事实,则免除乙方承担上款所指的责任。 3. 仅因不可预见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发的情况方视为不可抗力。 4. 为履行第二款的规定,乙方必须尽快将发生上述事实的情况以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条款——合同溢价金 乙方须向甲方缴付金额为$6,300,000.00(澳门币陆佰叁拾万元整)的合同溢价金,缴付方式如下: 1)$630,000.00(澳门币陆拾叁万元整),由作出临时判给起计三十(叁拾)日内缴付。甲方已收取该款项,并向乙方发出清讫证明书。 2)$2,520,000.00(澳门币贰佰伍拾贰万元整),在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所述的声明接受本合同条件的期限内缴付。甲方已收取该款项,并向乙方发出清讫证明书。 3)余款$3,150,000.00(澳门币叁佰壹拾伍万元整),连同年利率7%的利息,分三期缴付,以半年为一期,每期金额相等,即本金连利息合计为$1,124,342.00(澳门币壹佰壹拾贰万肆仟叁佰肆拾贰元整)。第一期须於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日起计六(陆)个月内缴付。 第十一条款——保证金 1. 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乙方须透过甲方接受的存款或银行担保方式缴交保证金$19,350.00(澳门币壹万玖仟叁佰伍拾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证金金额应按每年有关租金的数值调整。 第十二条款——转让 1. 当土地未被完全利用及 / 或在燃料供应站开始商业营运起计两年内,将本批给所带来的情况转让,须事先得到甲方许可,承让人亦须受本合同修订後的条件约束,尤其是溢价金及经营条件方面。 2. 为保证工程所需的融资,乙方可按照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号法令第二条的规定,将现时批出土地的租赁权向总行或分行设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信贷机构作自愿性抵押。 第十三条款——监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间,乙方必须准许行政当局有关部门执行监督工作的代表进入土地及施工范围,并向代表提供协助和工具,使其有效执行任务。 第十四条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失效: 1)第九条款第一款所指加重罚款的期限届满; 2)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经同意而更改批给用途; 3)土地利用中止超过90(玖拾)日,但有适当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别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3. 合同的失效导致土地连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要求任何赔偿。 第十五条款——解除 1. 倘发生下列任一事实,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准时缴付租金; 2)倘土地利用完成,未经同意而更改土地利用及/或批给用途; 3)不履行第六条款、第七条款及第八条款订定的义务; 4)违反第十二条款的规定,将批给的情况转让; 5)不履行有关经营燃料商业活动的法律或规章规定的义务及有权限当局发出的命令。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第十六条款——有权限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十七条款——适用法例 本合同如有遗漏,由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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