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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2004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将位於路氹城靠近氹仔岛南部游艇码头,邻近西堤圆形地的土地脱离澳门特别行政区公产,并作为无主土地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私产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0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一、鉴於计划在路氹城靠近氹仔岛南部游艇码头,邻近西堤圆形地,一幅面积为38,363平方米的土地上兴建一个娱乐及商业区,故必须对该区已确定的地段划分和城市规划标准作出修改,以及将面积6,846平方米的土地脱离澳门特别行政区公产,并作为无主土地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私产,成为西堤马路一部分。 二、上述的修改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具积极意义,由於该等工程位处河边,随着计划的落实,将会为本澳居民及游客提供一个娱乐休憩区。 三、此外,发展该计划,在其兴建过程中或之後,将会在餐饮业及商业营运方面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为此;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将位於氹仔岛南部游艇码头,邻近西堤圆形地,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发出的第5284/1996号地籍图上以字母“A3”标示,面积6,846(陆仟捌佰肆拾陆)平方米的土地脱离澳门特别行政区公产,并作为无主土地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私产。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 韦子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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