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七条,并连同第30/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建设发展办公室主任罗定邦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签订「第三条澳氹大桥南面引桥道路、立交通道和景观整治建造工程之技术援助及品质控制」合同。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一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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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二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