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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订立租用澳门嚤罗园路11至21号昌龙工业大厦“AR/C”及“BR/C”独立单位的租赁合同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0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判给向José Lei租赁澳门嚤罗园路11至21号昌龙工业大厦“AR/C”及“BR/C”独立单位予财政局使用,租赁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José Lei订立租用澳门嚤罗园路11至21号昌龙工业大厦“AR/C”及“BR/C”独立单位的租赁合同,金额为 $1,872,000.00(澳门币壹佰捌拾柒万贰仟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792,000.00 2005年 $ 864,000.00 2006年 $ 21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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