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座位於氹仔岛运动场道和体育路附近,其所有权属澳门特别行政区,称为「澳门奥林匹克游泳馆」的建筑物,建於一幅面积为10,356(壹万零叁佰伍拾陆)平方米的无主土地上。该无主土地标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三年八月八日发出的第5861/2000号地籍图中。 二、鉴於需要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名义为该不动产进行登记,因此将上述无主土地纳入其私产。 基於此;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将一幅位於氹仔岛运动场道和体育路附近,面积为10,356(壹万零叁佰伍拾陆)平方米及价值为澳门币11,000,000.00(壹仟壹佰万)元,其上建有一座称为「澳门奥林匹克游泳馆」的建筑物,标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三年八月八日发出的第5861/2000号地籍图中的无主土地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私产。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四年四月五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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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四月六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