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七条,并连同第30/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建设发展办公室主任罗定邦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o, Limitada” 签订“第三条澳氹大桥南面引桥道路,立交通道和景观整治的建造工程的协调和监察”合同。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