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G.L. — Constru??es, Estudos e Projectos de Engenharia, Lda.提供「路氹城司法警察局分局设计连施工工程 之监察」服务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G.L. — Constru??es, Estudos e Projectos de Engenharia, Lda.订立提供「路氹城司法警察局分局设计连施工工程之监察」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1,548,000.00(澳门币壹佰伍拾肆万捌仟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1,161,000.00 2007年 $ 387,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