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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003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路环联生工业邨填海区,邻近石排湾马路的土地的批给合同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0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份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117,272平方米,位於路环联生工业邨填海区,邻近石排湾马路,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554号至第22560号、第22800号、第22813号、第22818号、第22840号及第22866号的土地的批给合同第一条款。该批给合同由第49/200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规范。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8188.3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联生工业邨有限公司。 鉴於: 一、透过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六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公布的第49/200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宣告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总面积117,272平方米,位於路环,邻近石排湾马路的土地的批给合同失效及随即以租赁制度及免除公开竞投方式将土地批给「联生工业邨有限公司」,用作兴建和设置工业用途的单位。上述公司的总办事处设於澳门友谊大马路918号世界贸易中心大厦14字楼“A”及“B”,并登记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C-21册第173页第8496号。 二、上述土地由十二幅地段组成,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日发出的第1372/1989号地籍图中以字母 “A1”、“B1”、“B1a”、“C1”、“D1”、“D1a”、“D1b”、“E1”、“F1a”、“F1b”、F1c”及“G1”标示,该地籍图附於上述第49/2002号批示。 三、监於面积为11,984平方米的地块的原有名称已被更改,为避免更改地段上的工业单位登记在工业准照、注册记录和其他文件上的认别资料和地址,因此承批公司应有关次承租人的要求,申请批准将“B1”地块的名称改回“B1a”,并将面积为7,980平方米的“B1a”地块名称更正为“B1”。 四、随後,承批人申请将面积为5,137平方米的“D1”地块改称为“D1c”。 五、对於所要求的修改,土地工务运输局认为没有构成不便。该局根据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十月十七日发出的地段新标示图,制订修改批给合同第一条款有关所指地块名称之拟本。 六、透过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由Paulina Y Alves dos Santos,已婚,居於澳门学校巷1号“Houver Court”大厦4字楼“A”,以董事会主席身份,及Chan Keng Hong,未婚,成年人,居於澳门友谊大马路918号世界贸易中心大厦3及4字楼,以董事的身份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拟本。根据附於声明书的确认,该等人士的身分和权力已经私人公证员Carlos Duque Sim?es,核实。 第一条 ——合同标的 透过本合同,签署双方协议更正附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六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公布的第49/200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的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之地籍图,因此,上述合同的第一条款亦须作出修改如下: “第一条款——合同标的 透过本合同,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与乙方联生工业邨有限公司协议如下: 1.监於在二零零零年十月七日租赁期届满时仍未完成有关利用,故宣告一幅面积为117,272(拾壹万柒仟贰佰柒拾贰)平方米,位於路环,邻近石排湾马路,相当於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十月十七日发出的第1372/1989号地籍图中以字母 “A1”、“B1”、“B1a”、“C1”、 “D1a”、 “D1b”、“D1c”、 “E1”、“F1a”、 “F1b”、“F1c”及“G1”标示的十二幅地段,其批给由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五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公布的第69/SATOP/95号批示规范,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554号至第22560号、第22800号、第22813号、第22818号、第22840号及第22866号的土地的批给合同失效,并随即将该土地归还给甲方。 2.以租赁制度及免除公开竞投方式批出上款所述的土地,其批给转由本合同的条款规范。” 第二条——有权限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三条——适用法例 如有遗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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