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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发行并流通以“文物保护——氹仔和路环”为题,属特别发行的邮票。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0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号法令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经考虑邮政局的建议,除现行邮票外,自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八日起,发行并流通以「文物保护——氹仔和路环」为题,属特别发行之邮票,面额与数量如下: 澳门币一元 400,000枚 澳门币一元五角 400,000枚 澳门币二元 400,000枚 澳门币三元五角 400,000枚 含面额澳门币九元邮票之小型张 400,000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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