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六项和第七条,连同第15/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房屋局局长郑国明学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立约人,与澳门管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罗必信夫人大厦、嘉翠丽大厦A/B/C座、筷子基平民大厦、台山平民新邨A/B/C座、新城市花园第17座、濠江花园第3/4/5座、望厦平民新邨、氹仔平民新邨第9/10/11座、佑汉顺利楼及筷子基北区临时房屋中心之管理及清洁服务合同”。
二零零三年四月三十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