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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4/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订立《氹仔污水处理厂——提供营运及保养服务》的执行合同。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0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判给CEI-澳门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氹仔污水处理厂——提供营运及保养服务」,服务期跨越一个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 许可与CEI-澳门水务工程有限公司订立「氹仔污水处理厂——提供营运及保养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27,309,350.00(澳门币贰仟柒佰叁拾万玖仟叁佰伍拾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709,350.00 2003年 $ 8,800,000.00 2004年 $ 9,100,000.00 2005年 $ 8,7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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