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Pengest - 设计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和“乘风土木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设计/建造第三条澳氹大桥的承揽工程的协调及监察」,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Pengest - 设计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和“乘风土木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签订「设计/建造第三条澳氹大桥的承揽工程的协调及监察」的执行合同,金额为$10,893,800.00(澳门币壹仟零捌拾玖万叁仟捌佰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741,700.00 2003年 $ 4,450,200.00 2004年 $ 4,858,200.00 2005年 $ 843,7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