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执行「设计/建造第三条澳氹大桥的承揽工程之技术援助及品质控制」服务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订立「设计/建造第三条澳氹大桥的承揽工程之技术援助及品质控制」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6,720,000.00(澳门币陆佰柒拾贰万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720,000.00 2003年 $ 2,880,000.00 2004年 $ 2,880,000.00 2005年 $ 24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