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七条,并连同第30/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条(二)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建设发展办公室主任罗定邦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Pengest -设计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和“乘风土木工程顾问有 限公司”签订“设计/建造第三条澳氹大桥的承揽工程的协调及监察”合同。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七条,并连同第30/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条(二)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建设发展办公室主任罗定邦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Pengest -设计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和“乘风土木工程顾问有 限公司”签订“设计/建造第三条澳氹大桥的承揽工程的协调及监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