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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03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港务局局长,作为签订有关路氹航道北口段疏浚工程合同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0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七条,以及第15/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港务局局长黄穗文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作为立约人,以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与长江建筑有限公司签订有关路氹航道北口段疏浚工程合同。

二零零三年一月八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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