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新明辉——中建合作经营执行「澳门路氹填海区大型多功能体育馆」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新明辉——中建合作经营订立「澳门路氹填海区大型多功能体育馆」工程的执行合同,金额为$640,070,750.00(澳门币陆亿肆仟零柒万柒佰伍拾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315,000,000.00 2004年 $ 325,070,7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