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富能顾问有限公司编制『路氹填海区之大型多功能馆』之图则及在该综合体育馆承揽工程进行期间提供技术支援之服务,有关工作的期间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确保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富能顾问有限公司订立编制『路氹填海区之大型多功能馆』之图则及在该综合体育馆承揽工程进行期间提供技术支援服务的合同,金额$19,500,000.00(澳门币壹仟玖佰伍拾万圆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1年 $ 1,950,000.00 2002年 $17,55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