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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00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准许更正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在前Reparti??oProvincialdosServi?osdeFinan?as签订的简单交换合同公证书。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0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一、根据一九七三年九月八日第三十六期《澳门政府公报》公布的前护理总督一九七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批示,并透过土地委员会的摘录,准许将一幅面积93.3平方米,用作扩阔大炮台斜巷,属於“Macao Baptist Church”的地段与另一幅属於当时澳门地区、面积104.5平方米、用作更正炮兵马路街道的地段作简单交换。 二、然而,上指批示并没有提及、或遗漏了该等地段在物业登记局的登记编号,亦没有提及有关的法律制度。 三、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在前 Reparti??o Provincial dos Servi?os de Finan?as签署、载於150册第101至第101页背页及151册第2至第3页的合同公证书指出该幅面积93.3平方米的地段属於一幅面积663.31平方米、以完全所有权制度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38册第191页第14409号的土地的一部份,其後更与该土地分离及另外登记於B-47册第42页背页第21076号。 四、然而,根据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二日发出、属本批示附件及组成部份的第4831/1994号地籍图所载,上指地段经凑整後的面积为93平方米,并由两幅零碎地段组成。一幅面积27平方米,以字母“B1”标示,为标示於B-27册第62页第10054号的澳门特别行政区长期租借地的组成部份,其利用权以美国Virgínia,Richmond的“The Foreign Mission Board of the American Southern BaptistConvention”名义登录於F-3册第112页第1860号。另一幅面积为66平方米,以字母“B2”标示,为登记於B-22册第225页第5305号的地段的组成部份、以完全所有权制度及该实体名义登录於G-6册第116页背页第6320号。 五、因此,基於公证书所载可导致该土地属於同一实体,并位於大炮台斜巷同一街道,故需要对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公证书中之错误作出更正,以便可对上指地段的登记作出相应规范。 基此,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准许将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在前Reparti??o Provincial dos Servi?os de Finan?as签订、载於150册第101至第101页背页及第151册第2至第3页的简单交换合同公证书作出如下更正: 一)乙方用作与甲方交换、并纳入公产的地段面积为93.3平方米,经凑整後为93平方米,其并非一幅面积663.31平方米、标示於澳门物业登记局B-38册第191页第14409号、所有权属乙方的土地的组成部份,该土地已与後者分离,并另外登记於B-47册第42页背页第21076号。 二)上指地段由两幅零碎地段组成,一幅面积27平方米,位於大炮台斜巷,无门牌编号,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二日发出、并标有四至的第4831/1994号地籍图中以字母“B1”标示,是标示於上指登记局B-27册第62页第10054号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当时的FazendaNacional)长期租借地的组成部份。另一幅面积为66平方米,位於大炮台斜巷,无门牌编号,在上指、并标示有四至的地籍图中以字母“B2”标示,是以完全所有权制度登录於B-22册第225页第5305号的土地的组成部份。 三)另外,甲方以长期租借制度及交换方式,将一幅面积104.31平方米、现更正为119平方米、在同一、并标有四至的地籍图中以字母“C”标示的地段让给乙方,以便按同一制度与登录於物业登记局B-27册第62页第10054号的土地作合并。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 二零零二年三月六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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