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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00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房屋局代副局长,作为签订“濠江花园3、4、5座,望厦平民新邨,氹仔平民新邨9、10、11座,佑汉平民新邨,北区临时房屋中心,罗必信夫人大厦,嘉翠丽大厦A、B、C座、筷子基平民新邨,台山平民新A、B、C座及新城市花园第十七座之保安及清洁管理服务合同”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0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六项和第七条,并连同第15/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房屋局代副局长何佩华学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立约人,与长城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濠江花园3/4/5座、望厦平民新邨、氹仔平民新邨9/10/11座、佑汉平民新邨、北区临时房屋中心、罗必信夫人大厦、嘉翠丽大厦A/B/C座、筷子基平民新邨、台山平民新邨A/B/C座及新城市花园第十七座之保安及清洁管理服务合同”。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九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九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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