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附於本批示并作为其组成部份的合同所载规定,对转让一幅以长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积698平方米、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36册第138页第13612号、位於澳门半岛消防队巷9-G号、用作兴建一幢校舍的土地的批给情况予具永久宗教性质的教会实体Filhas de Maria Auxiliadora (Irm?s Salesianas作“事後”许可,该批给受第33/SAOPH/89号批示规范、并经第30/SATOP/99号批示作出修订。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二年六月五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462.3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32/2001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
乙方——O Instituto das Filhas de Maria Auxiliadora (Salesianas de D.Bosco);及
丙方—— As Filhas de Maria Auxiliadora (Irm?s Salesianas)。
监於:
一、透过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门政府公报》公布的第33/SAOPH/89号批示,对一幅以长期租借制度批给Instituto das Filhas de MariaAuxiliadora (Salesianas de Dom Bosco),又名Congrega??o dasFilhas de Maria Auxiliadora,面积698平方米,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36册第138页第13612号,位於澳门半岛消防队巷,其上建有9号楼宇的土地的批给修改合同作出规范,以便重新利用该土地兴建一幢五层高的校舍。
二、由於加建一层校舍,上指合同随後经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第十六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公布的第30/SATOP/99号批示作出修订。
三、根据上指合同第六条款,由於土地用途的特殊性质,转让批给的情况须事先获得批给实体的许可,并须受合同修改後的条款所约束。
四、然而,根据摘录於Artur dos Santos Robarts私人公证员办事处第22册第121至122页的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公证契约,承批人在未获得有权限实体的许可下,透过赠与方式,将消防队巷9-G号楼宇的利用权转让予在澳门设立、具永久宗教性质的教会实体Filhas de Maria Auxiliadora (Irm?sSalesianas)。该转让以承让人名义登录於物业登记局第6315G号。
五、监於承让人从没就转让提出申请,因此,透过二零零一年一月十八日向行政长官提交的申请书,承让人申请“事後”许可,以便可就受第30/SATOP/99号批示规范的批给修改合同进行登记。
六、由於不存在任何基於批给的金钱债务,以及任何投机性质的迹象,土地工务运输局认为具备许可的条件。有关案卷已按正常法律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三日举行会议,并对批准申请发出赞同意见。
七、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於二零零二年一月十五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於同一日期作出的赞同意见书上。
八、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并为着有关效力,已通知申请人有关受本批示规范的合同条件,申请人透过Pac Hun Yong,未婚,成年人,居於澳门下环街103号,代表Filhas de Maria Auxiliadora (Irm?sSalesianas)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二日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附於声明书的确认,其身份和权力已经私人公证员Arturdos Santos Robarts核实。
第一条
透过本合同,甲方“事後”批准乙方以赠与方式,并根据受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门政府公报》公布的第33/SAOPH/89号批示规范的合同所订条件,以及经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第十六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公布的第30/SATOP/99号批示所修订的合同条件,将一幅以长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积698(陆佰玖拾捌)平方米、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13612号,位於澳门半岛消防队巷,其上建有9G号楼宇的土地批给所衍生的权利转让予丙方。
第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限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三条
如有遗漏,本合同受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及其他适用法例规范。
二零零二年六月五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 韦子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