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七条,并连同第30/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建设发展办公室主任罗定邦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第三条澳氹大桥南面引桥通道的堤堰、填土及主要排水网建造工程」施工合同。
二零零二年八月五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七条,并连同第30/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建设发展办公室主任罗定邦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第三条澳氹大桥南面引桥通道的堤堰、填土及主要排水网建造工程」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