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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0/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签订「第三条澳氹大桥南面引桥通道的堤堰、填土及主要排水网建造工程」的合同。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0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判给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第三条澳氹大桥南面引桥通道的堤堰、填土及主要排水网建造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订立「第三条澳氹大桥南面引桥通道的堤堰、填土及主要排水网建造工程」的执行合同,金额为$33,614,980.00(澳门币叁仟叁佰陆拾壹万肆仟玖佰捌拾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20,000,000.00 2003年 $ 13,614,9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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