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193/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订立「设计/建造第三条澳氹大桥的承揽工程」的执行合同。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0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判给中铁——大桥联合体执行「设计/建造第三条澳氹大桥的承揽工程」,施工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中铁——大桥联合体订立「设计/建造第三条澳氹大桥的承揽工程」的执行合同,金额为$ 560,180,000.00(澳门币伍亿陆仟零壹拾捌万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84,000,000.00 2003年 $ 215,000,000.00 2004年 $ 261,180,000.00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