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提供「氹仔客运码头连续浇注壁和柱子的监测系统」服务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订立「氹仔客运码头连续浇注壁和柱子的监测系统」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892,500.00(澳门币捌拾玖万贰仟伍佰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357,000.00 2008年 $ 535,500.00
监於判给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提供「氹仔客运码头连续浇注壁和柱子的监测系统」服务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订立「氹仔客运码头连续浇注壁和柱子的监测系统」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892,500.00(澳门币捌拾玖万贰仟伍佰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357,000.00 2008年 $ 535,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