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耀记行(澳门)有限公司执行提供「氹仔临时码头港池航道开挖疏濬服务」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耀记行(澳门)有限公司订立提供「氹仔临时码头港池航道开挖疏濬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85,441,090.90(澳门币捌仟伍佰肆拾肆万壹仟零玖拾元玖角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42,720,545.50 2008年 $ 25,632,327.30 2009年 $ 17,088,2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