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七条,并连同第30/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建设发展办公室主任罗定邦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澳门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提供和安装第三条澳氹大桥南面引桥道路供水管道和消防龙头”的施工合同。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七条,并连同第30/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建设发展办公室主任罗定邦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澳门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提供和安装第三条澳氹大桥南面引桥道路供水管道和消防龙头”的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