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澳门生态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路氹城生态保护一区和二区管理和保养服务」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 许可与澳门生态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订立「路氹城生态保护一区和二区管理和保养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4,389,600.00(澳门币肆佰叁拾捌万玖仟陆佰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1,463,200.00 2005年 $ 2,194,800.00 2006年 $ 731,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