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岛北安填海区,称为“J”地段,面积2,200平方米,其上建有信安大马路1、3、5及7号楼宇,由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二日在前财政司订立,载於269册第46页的公证契约规范,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93册第34页背页第21806号的土地的批给,以便更改其用途,用作兴建一座先人纪念堂及停车场。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刘仕尧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6039.02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44/2006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天惠发展有限公司,由其受权人梁瀚民代表。
鉴於:
一、天惠发展有限公司,总办事处设於澳门友谊大马路1023号南方大厦1字楼AA座,登记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第23137(SO)号,根据以其名义作出的第129593G号登录,拥有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岛北安填海区,称为“J”地段,面积2,200平方米,其上建有信安大马路1、3、5及7号楼宇,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93册第34页背页第21806号的土地的批给所衍生的权利。
二、上述土地的批给由载於前财政司269册第46页的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二日公证契约所规范的合同约束,并由公布於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七日第四十三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副刊的第94/SAOPH/88号批示许可,土地用作兴建一幢两层高的工业楼宇,生产渠通及混凝土元件。
三、承批人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向前土地工务运输司,以及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九日、七月一日和二十三日向土地工务运输局呈交申请书,请求更改批给土地的用途,以便兴建一座先人纪念堂及停车场,理由是上述工业活动已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更改其用途可为澳门居民提供一个专有而确定的地方来摆放遗体火化後的骨灰,并对先人进行传统的祭祀。
四、因此,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并按照土地工务运输局所收到的图则,开展修改批给合同的程序。
五、经收集有关意见,尤其是前海岛市政厅对新的用途发表的赞同意见,以及集齐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务运输局计算了更改利用应得的回报,并制定修改批给的合同拟本,承批人透过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二日递交的声明书,同意合同的条件。
六、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六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七、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十八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前运输工务司司长同一日期的赞同意见书上。
八、有关土地的面积为2,200平方米,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发出的第2728/1989号地籍图中定界。
九、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的修改合同条件通知申请公司。该公司透过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五日递交由吴柱邦及曾若舟,二人均为已婚,中国籍,职业住所设於澳门友谊大马路1023号南方大厦1字楼AA座,以天惠发展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机关成员身分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载於声明书上的确认,上述人士的身分及权力已经私人公证员冯建业核实。
十、合同第七条款所述因本次批给修改而应付的溢价金,已透过土地委员会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二日发出的第62/2006号不定期收入凭单,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九日在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付(收据编号55894),其副本已存档於有关案卷内。
十一、合同第十条款第2款所述的保证金已透过土地委员会代主席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七日发出的第7/2006号存款凭单,以现金存款方式提供。
第一条款——合同标的
本合同标的为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2,200(贰仟贰佰)平方米,位於氹仔岛北安填海区J地段,其上建有信安大马路1至7号楼宇,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发出并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的第2728/1989号地籍图中定界,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1806号,价值为$3,268,444.00(澳门币
叁佰贰拾陆万捌仟肆佰肆拾肆元整),由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二日在前财政司订立,并载於269册第46页及续後数页的公证契约规范的土地的批给合同。该土地以下简称土地,其批给转由本合同的条款规范。
第二条款——租赁期限
1. 本合同标的之租赁有效期为25(贰拾伍)年,由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二日,即规范原批给合同的公证契约签署之日起计。
2. 上款订定的租赁期限可按照适用法例连续续期。
第三条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兴建一幢属单一所有权制度,楼高7(柒)层,包括一层地库的楼宇,其建筑面积及用途如下:
1)先人纪念堂
6,522平方米;
2)停车场
1,724平方米;
3)室外范围
706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