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岛北安填海区,无门牌编号,称为O2地段,面积4,392平方米,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93K册第476页第22764号,由第17/SATOP/95号批示规范的土地的批给,以便重新利用该土地兴建两幢作商业及工业用途的楼宇。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一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刘仕尧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6235.02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50/2006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MGM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鉴於:
一、透过公布於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的第17/SATOP/95号批示,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给MGM ─ Macau Granitos e Mármores, Limitada,面积4,392平方米,位於氹仔岛北安填海区,称为O2地段的土地的批给合同作出规范。上述公司总址设於澳门葡京路葡京大酒店9字楼,登记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C16册第6页第6188(SO)号。
二、根据批给合同第三条款的规定,土地用作兴建两幢各两层高的工业楼宇,以设置由承批人直接经营的花岗石及大理石加工厂。
三、其後,鉴於须腾空位於外港填海区136街区,供澳门旅游娱乐有限公司作停车场及旅游车维修场之用,其时承批人亦将公司易名为MGM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并於二零零一年六月四日请求批准为此而在北安O2地段兴建临时设施,但设施仅占该地段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便可确定兴建第一期的永久设施,并承诺在不久的将来递交图则。
四、有关申请经前运输工务司司长二零零一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核准,故该土地被上述的临时设施占用。
五、因此,向土地工务运输局递交永久设施的建筑工程图则,根据该局副局长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有关工程图则被视为可予核准,但须遵守某些技术要件。
六、由於改变了批给合同规定的行业及更改土地的利用,透过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日向行政长官呈交的申请书,承批公司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并按照已递交的图则,正式申请修改批给合同。
七、在组成案卷後,土地工务运输局计算更改利用应得的回报及制定修改批给的合同拟本。透过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递交的声明书,合同拟本已获承批人同意。
八、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六年八月十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九、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五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前运输工务司司长同一日期的赞同意见书上。
十、有关土地的面积为4,392平方米,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九日发出的第4323/93号地籍图中标示。
十一、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的修改合同条件通知申请公司。该公司透过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七日递交由苏树辉及陈伟能,以MGM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董事身份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载於声明书上的确认,上述人士的身分及权力已经私人公证员Adelino Correia事务所核实。
十二、合同第三条规定因修改批给而应付的附加溢价金,已透过土地委员会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发出的第77/2006号不定期收入凭单,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一日在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付(收据编号71753),其副本存於有关案卷内。
第一条
1. 本合同标的为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4,392(肆仟叁佰玖拾贰)平方米,位於氹仔岛北安填海区O2地段,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93K册第476页第22764号及以乙方名义登录於F35K册第291页第8611号,由公布於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的第17/SATOP/95号批示规范的土地的批给合同。
2. 鉴於上款所述的修改,上述批给合同的第三、第四及第十一条款修改如下:
第三条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土地用作兴建两幢属单一所有权制度,每幢4(肆)层高,总建筑面积19,202(壹万玖仟贰佰零贰)平方米,当中包括有盖及露天停车场,以及室外范围的面积,以设置供乙方专用的工业单位及货仓。
第四条款——租金
1. 根据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号训令的规定,乙方须缴付以下年租:
1) 在土地利用工程施工期间,每平方米批出土地的租金为$17.00(澳门币拾柒元整),总金额为$74,664.00(澳门币柒万肆仟陆佰陆拾肆元整);
2) 在土地利用工程完成後,改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付$8.50(澳门币捌元伍角),总金额为$163,217.00(澳门币拾陆万叁仟贰佰壹拾柒元整)。
2. ......
3. ......
第十一条款——保证金
1.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乙方须透过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银行担保提供保证金$74,664.00
(澳门币柒万肆仟陆佰陆拾肆元整)。
2. ......
3. 本条款第1款所述的保证金,在递交由土地工务运输局发出的使用准照後,应乙方要求,由财政局退还。
第二条
1. 土地的利用期限为36(叁拾陆)个月,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之日起计。
2. 上款所订的期限包括乙方递交图则及甲方审议和核准该等图则所需的时间。
第三条
在不妨碍缴付由第17/SATOP/95号批示规范的合同第十条款订定的溢价金$1,437,347.00(澳门币壹佰肆拾叁万柒仟叁佰肆拾柒元整)下,基於本次修改,当乙方在接纳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所指的本合同条件时,尚须向甲方缴付合同溢价金$2,385,473.00(澳门币贰佰叁拾捌万伍仟肆佰柒拾叁元整)。
第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五条
如有遗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