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於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号法令修订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条至第十二条之规定: 根据二零零零年六月七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十三期第二组内公布,第36/2000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第二款所赋予之权限: 1. 将权限授予并转授予行政暨财政处处长黄振方学士,以作出下列行为: 1.1 批准澳门币三千五百元或以下之工程、资产及劳务之 取得; 1.2 批准政府船坞日常运作每月的经常开支,尤其在以下项目:电费、水费、通讯费、保险及清洁等费用。 2. 对於本批示授予之权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权及监管权。 3. 行使在此授权及转授权限所从事的行为中,得进行必要的诉愿。 4. 追认行政暨财政处处长黄振方学士,行使现授予及转授予之权限时所作之所有行为,但必需符合上述数款之规定。 (经二零零一年八月八日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确认)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日於政府船坞
厂长 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