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1/1.3/2001号批示,将若干权限转授予统计暨普查局各主管。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兹通知根据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第一条核准,并经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号法令修订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之规定,现通过文件审阅、有限制的方式进行普通晋升开考,以填补统计暨普查局人员编制资讯人员组别特别制度职程之第一职阶首席高级资讯技术员一缺。 凡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第十条第一款及第三款及第十二条结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c)项所规定的条件的统计暨普查局人员编制的特级资讯技术员均可报考,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日紧接第一个办公日起计十天内均可报考。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一日於统计暨普查局 代局长 莫苑梨
通 告 第001/1.3/2001号批示
现将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七日第四十二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公布之十月九日第009/1.1/2001号批示赋予本人的权限转授予: 一、资料暨资讯系统厅厅长、推广暨资料发表处处长及行政暨财政处处长,其权限为: (一)签署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私人及公共实体的一般文件往来; (二)决定在假期内扣除的缺勤、在假期计划表内已预定的假期,以及假期的取消及更改; (三)根据法律规定,审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释之缺勤。 二、将以下特别职权转授予资料暨资讯系统厅厅长: (一)统筹、管理、维修及分配本局资讯设备的使用; (二)组织为购置本局资讯系统发展及正确运行所需的资讯设备及软件而作出建议的技术行政档案。 三、将以下特别职权转授予推广暨资料发表处处长: (一)批准派发载有已事先准许发表之统计及管理资料的刊物、报告书及其他媒体; (二)批准使用复印设备、文件中心、绘图及刊物制作室、管理及记录视听器材及其他有关设备; (三)组织由推广暨资料发表处负责管理之设备及书刊的采购建议的技术行政档案。 四、将以下特别职权转授予行政暨财政处处长: (一)收到之书信文件作收件登记,分发予收件人;倘与多个部门有关之文件,则送交局长办公室以批示分发; (二)批准不导致额外开支之日常消耗品之申请,以及家具、设备、设施及日用文具之配置及安排; (三)在合法的情况下,批准发出存档於本局且具保留性质、但非保密之资料证明书,以及当事人按正式程序申请之声明书、在职或薪金证明书。上述证明书之副本须被归入个人档案内; (四)批阅合法之医生证明,以及在本局内部公布之文件。 五、现转授予之权限不可再转授。 (经统计暨普查局代局长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八日批示确认)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八日於统计暨普查局 代副局长 杨名就
第002/1.2/2001号批示
现将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七日第四十二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公布之十月九日第009/1.1/2001号批示赋予本人的权限转授予: 一、人口、社会暨就业统计厅厅长及服务业暨价格统计厅厅长,其权限为: (一)签署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私人及公共实体的一般文件往来; (二)决定在假期内扣除的缺勤、在假期计划表内已预定的假期,以及假期的取消及更改; (三)根据法律规定,审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释之缺勤。 二、现转授予之权限不可再转授。 (经统计暨普查局代局长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八日批示确认)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八日於统计暨普查局 代副局长 邝碧芳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