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关长根据第3/2006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的规定,并经保安司司长确认,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载於本批示附件有关车辆边境通行证及车辆通关电子标签的申请表的式样,而该附件为本批示的组成部分。 二、申请车辆边境通行证及车辆通关电子标签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首次申请: (1)上条所指已填写的申请表; (2)车主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如车主为商业企业,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书; (3)由民政总署发出的车辆登记摺影印本; (4)汽车所有权登记凭证影印本; (5)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 (6)车辆彩色照片(3R或4R,车身45度角); (7)如车辆作抵押,须递交有关的抵押证明文件。 (二)续期申请︰ (1)上条所指已填写的申请表; (2)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 (3)车辆边境通行证。 (三)因遗失或损毁而申请︰ (1)上条所指已填写的申请表; (2)已损毁的车辆边境通行证(因损毁而申请的情况)。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六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海关关长 徐礼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