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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200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澳门半岛外港填海区(ZAPE)的土地。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份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1,636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外港填海区(ZAPE)6L地段,由第144/SATOP/91号批示规范并经第16/SATOP/96号批示修订的土地的批给。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二年九月三十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707.3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14/2002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 -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 - Companhia de Fomento Predial Kian Fung, Limitada。 监於: 一、透过一九九一年九月九日第三十六期《澳门政府公报》公布的第144/SATOP/91号批示,对一幅面积1,636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外港填海区(ZAPE)6L地段,以租赁及免除公开竞投制度批予Companhia de Fomento Predial Kian Fung, Limitada的土地的批给合同作出规范。该公司的总办事处设於澳门厦门街18号G,南方大厦6字楼M,注册於商业及汽车登记局C10册第112页背页第4037号。上指土地将用作兴建一幢作酒店、商业及停车场用途的楼宇。 二、监於更改土地的利用,改为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作住宅、写字楼、商业及停车场用途,并将由上述批示公布当日起计三十个月内竣工的楼宇,因此上述合同已由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五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公布的第16/SATOP/96号批示作出修改。 三、然而,该公司既不对土地进行利用,也不支付经修订的应缴溢价金。 四、为处理有关情况,土地工务运输局与承批公司的代表已进行多次接触。最终承批公司提交一份减少总建筑面积和删除写字楼用途的土地利用新建议书及一份分期缴交应付溢价金和有关延迟利息的建议书。 五、在集齐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已制定修改批给的合同拟本,根据二零零二年七月十日的声明书,承批公司表示同意该合同拟本。 六、根据上述拟本,由於该被视为可予核准的图则已减少了总建筑面积,因此除欠交的溢价金外,无需缴付任何附加溢价金。 七、土地登记於物业登记局第22659号及以承批公司名义登录於第6291号。 八、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九、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二年八月二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二零零二年八月一日的赞同意见书上。 十、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经修改的批给条件通知承批公司。该公司透过由Li Shucun,已婚,中国出生,以该公司代表的身分於二零零二年九月六日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载於该声明书上的确认,其代表的身分已由私人公证员Paulino Comandante按照所出示的由有权限的登记局於二零零二年八月十六日发出的证明核实。 第一条 1.透过本合同,批准修改一幅由一九九一年九月九日第三十六期《澳门政府公报》公布的第144/SATOP/91号批示规范及经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五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公布的第16/SATOP/96号批示修改,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1,636(壹仟陆佰叁拾陆)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外港填海区(ZAPE) 6L地段的土地的批给合同,以便局部更改该土地的利用及用途。上指土地登记於物业登记局第22659号及以乙方名义登录於该局第6291号。 2.根据本修改及监於已获核准的图则,现将批给合同的第三及第四条款更改如下: 第三条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土地用作兴建一幢19(拾玖)层高,属分层所有权制度的楼宇。 2.上款所指的楼宇按用途分配如下: - 商业: 2,032平方米; - 住宅: 14,304平方米; - 停车场: 3,316平方米。 3. 4. 第四条款——租金 1.在土地利用期间,乙方每年缴付每平方米批出土地租金$20.00(澳门币贰拾元整),总金额为$32,720.00(澳门币叁万贰仟柒佰贰拾元整)。 2.在土地利用工程完成後,租金将按以下金额计算: i)商业面积每平方米$15.00(澳门币拾伍元整); ii)住宅面积每平方米$10.00(澳门币拾元整); iii)停车场面积每平方米$10.00(澳门币拾元整)。 第二条 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租金每五年调整一次,但不妨碍在本合同生效期内所公布的法例之新订租金的即时实施。 第三条 在第16/SATOP/96号批示中订定而仍未结算的各期溢价金,须按以下形式支付,但不妨碍支付有关的迟延利息: 1)甲方已收到$8,000,000.00(澳门币捌佰万元整)并已向乙方发出相应的清讫证明书。 2)由规范此经修改的批给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起计6(陆)个月内缴付$4,000,000.00(澳门币肆佰万元整)。 3)由上项所指的批示公布起计12(拾贰)个月内缴付$3,879,085.00(澳门币叁佰捌拾柒万玖仟零捌拾伍元整)。 4)在第(2)项所指的批示公布起计18(拾捌)个月内缴付$3,879,085.00(澳门币叁佰捌拾柒万玖仟零捌拾伍元整)。 5)在第(2)项所指的批示公布起计24(贰拾肆)个月内缴付$3,879,085.00(澳门币叁佰捌拾柒万玖仟零捌拾伍元整)。 第四条 1.土地的利用须於30个月总期限内完成,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 2.上款所规定的期限包括乙方提交专业图则(地基、结构、供水、排水、电力及特别设施)及甲方审批该等图则所需的时间。 第五条 在递交已支付第三条所指的各期溢价金的证明後,方发出楼宇的使用准照。 第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限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
二零零二年十月九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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